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guān)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典型案例。貴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被告人彭某祥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案成功入選。據(jù)悉,此次全國僅有六家法院的案例入選,江西省僅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家的案例入選。 據(jù)了解,被告人彭某祥收購明知是濫伐的林木,立木蓄積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標準。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以及其親屬退賠情況,以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彭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本案屬于專門實施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并通過固定渠道加工轉(zhuǎn)賣的情形,且呈規(guī)?;\作,不到一年時間內(nèi)非法收購林木的立木蓄積就超過600立方米,對當?shù)亓謽I(yè)資源造成嚴重損害。在量刑中,貴溪市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對本案行為人依法定罪并在第二檔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有力懲治、有效震懾鏈條化非法收購林木行為,對于鏟除非法采伐誘因、斬斷不法利益鏈條具有重要意義。 |